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8494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849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崔俊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西侧118号绿都·温莎城堡10号楼2单元302(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3112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海淼(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崔俊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