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64625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796号不动产权证(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洋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