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3859号之四;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恢3859号之四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红玲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1号林溪湾307号楼1单元1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39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百顺(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红玲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