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闫明亮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501013486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闫明亮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