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1172号之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1172号之二及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1执恢1172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永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18号楼2单元903,(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58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喜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永星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