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1789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1789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国用土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毛红芝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北侧金华胡同二巷5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1002894,原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10)第10065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连留彬(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毛红芝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