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820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82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强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府前小区3号楼2单元203号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0100630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樊成录(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