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39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恢39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淑芳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街道新建北路东侧煤电家属院1号楼(北楼)3单元101号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0101116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唐伟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淑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