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681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6814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文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桂花苑17号楼2单元903号房产(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071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小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文君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