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4执恢1620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4执恢1620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红太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郡52号楼1单元1704号房产(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65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寇玉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红太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