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95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953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伟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东侧99号绿都·丹石街区26号楼1单元5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704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宇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伟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