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美因保管不善,将产权证号1101003374号房屋所有权证(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江华
2022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