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6816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6816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周小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號 G8号楼1单元2304(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400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秀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周小娟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