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新执字第488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新执字第488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英春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街道人民路南侧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侧人劳局家属楼1单元306(产权证号:00175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高圆(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英春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