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8执恢75号之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8执恢75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小波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19号康桥·溪月16号楼1单元15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818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崔建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小波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