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的监管 | 医师 | 医师是否依法执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2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3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管 | 饮用水供水单位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4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使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
5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管 | 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6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危害单位的监管 | 职业病危害单位 | 是否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7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的监管 | 职业病危害单位 | 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十七条 |
8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 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按时年审,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是否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检测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9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产品及经营单位监管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 是否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是否合格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0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产品及生产单位监管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1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否合法合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 |
12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管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机构 | 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度建立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13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护士的监管 | 护士、医疗机构 | 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否依法执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4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 医疗机构、医师、药师 | 医师是否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师是否按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保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15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是否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16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检查机构资质(《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禁止性医疗技术、限制性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精神卫生法》第八条、《中医药法》第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至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六条、《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17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管 | 托幼机构 | 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
18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中医诊所是否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中医医师是否超出注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是否备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医药法》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9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管 |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 是否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是否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否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20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医疗废物是否依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
21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是否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是否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是否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是否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是否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22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院消毒供应中心两规一标》、《血透室管理规范》、《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口腔器械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医院医用织物清洗消毒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23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职业病危害单位 | 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十七条 |
24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预防接种的监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 疫苗储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供应、接受、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是否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是否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
25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残疾预防工作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是否依法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
26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残疾康复工作的监管 | 康复机构 | 康复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依法提供康复服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
27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是否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是否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是否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是否混乱;是否执行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六条 |
28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 | 学校 | 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29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配置、管理制度落实、标准规范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 |
30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单位 | 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证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31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监督 | 医疗机构 | 检查机构资质(《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禁止性医疗技术、限制性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精神卫生法》第八条、《中医药法》第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至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六条、《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32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 | 职业病危害单位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
33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卫生监督 | 学校 | 检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