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03697/2022-00008
  •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
  • 重特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 2022-06-24
  • 2022-06-28
  • 通知
  • 新医保〔2022〕17号
  • 有效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重特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根据《河南省医疗救助依申请救助业务经办流程(试行)》(豫医保办〔2022〕12号)、《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1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4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重特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二、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的资助。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三、严格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调整为参加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为5500元;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为:5500元-10万元(含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5%;10万元以上,大病保险支付75%;年度支付不设封顶线。

    四、发挥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身份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一)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000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10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100% 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 的救助。

(三)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给予60% 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五)依申请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1.依申请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依申请救助条件。依申请救助对象在2022年5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住院和困难身份认定地规定的9类门诊门诊救助病种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可向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救助。

3.依申请救助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000元;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9种门诊救助病种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 的救助。

4.依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依申请救助对象向困难身份认定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或县级以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县乡村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亲属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提供委托书),填写《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如下材料:①电子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2)审核。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或电话说明理由。审核结果由受理申请的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

(3)拨付。审批通过后,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该次医疗救助进行结算、拨付,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4)申请有效时限。申请人在首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其困难身份发生改变前无需再次申请,再次在身份认定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5)其他情况。①依申请救助对象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退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身份时,原则上当次门诊或住院按原困难身份办理。②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取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身份的,原则上当次门诊或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标准办理。③未按规定转诊的依申请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要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要积极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救助标准;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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