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506号之一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506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银花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建路南段康复巷44号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01000870)、土地(证号:新土国用(1992)第0564号,权利人:苏治甫)的房产权利、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国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银花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苏治甫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