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宝红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85709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宝红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