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王建华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491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建华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