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恢933号之三和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22执恢933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超锋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1号林溪湾22号楼1单元105号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0101143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桂荣(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超锋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