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王乙乔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761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乙乔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