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789号之三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789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惠敏、赵水德名下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号楼2单元702号房产(原不动产权属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340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34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郭书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惠敏、赵水德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