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杨二晓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7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司超杰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