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203号之一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恢203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志习(李自习)名下位于新郑市烟厂大街16号(卷烟厂13号楼)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城私字第750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秀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志习(李自习)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