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王利民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6280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501013761号/新城私字第5671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利民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