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1234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1234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唐新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南侧、新烟路西侧东电花苑二期1号楼1单元601(不动产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43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唐新花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