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2-0008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4执2644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4执2644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荆松娥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6号楼2单元6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482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朱艳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荆松娥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