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2-0009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恢187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恢187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春芝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A地块)A13号楼1单元1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7472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段伟建(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春芝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8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