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04执3404之二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04执3404号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桂喜名下位于新郑市新村镇中兴大道南侧瑞安路西侧坤宇·凯旋城9号楼2单元1层105(产权证号:1501010353)、106(产权证号:1501010352)、9号楼2单元1-2层107(产权证号:1501010350)、9号楼2单元1-2层108(产权证号:1501010351)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郑州钦协商贸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桂喜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