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2-0011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豫0184民初10811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冯书利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金立方小区3号楼2单元202(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10100669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将冯书利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李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冯书利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