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恢409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恢409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俊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1#交易广场E座1单元2167(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7502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马美亭(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俊英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9月 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