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执恢43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执恢43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司广玉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司广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铁北二路南侧月季新城19号楼2单元203(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705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司李鸣(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司广玉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