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下4家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暂缓校验期内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暂停一切医疗活动,再次校验通过后方可执业。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公示。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名单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暂缓校验期 |
1 | 孟庄镇耿湖村王双丰卫生室 | 2022.8.31-2022.9.30 |
2 | 和庄镇西高村卫生室 | 2022.8.31-2022.11.30 |
3 | 和庄镇穆庄村卫生室 | 2022.8.31-2023.2.28 |
4 | 新烟街道办事处和庄居委会卫生室 | 2022.8.31-2023.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