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352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恢35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董聚花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董聚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路北段东侧丽水华庭7号楼1单元201(产权证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553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宋利芬(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董聚花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