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2-0014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84执42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84执424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泰山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小区联排别墅B号楼10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19673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转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