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3执恢84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3执恢8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田白梅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田白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苑45号楼2单元302(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465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屈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田白梅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