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受委托单位: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盖章)
委托期限:2022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5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机关: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冯军辉
地址:新郑市黄水路195号
受委托组织: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吉军
地址:新郑市郑韩路365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的部分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二、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
新郑市管辖行政区域。
三、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有违反卫生健康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查处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审批权仍由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2.负责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许可前的审查工作。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核查;(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核查。
3.负责对辖区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方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5.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受委托方负责答辩、应诉和处理相关事宜。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八、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5日有效。
九、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 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十、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新郑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26日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