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249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249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朱燕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祥安路南侧龙泊桂园17号楼1单元17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700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宁佳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朱燕萍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