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369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369号之一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阳阳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双拥路西侧,铁北一路南侧领秀城40号楼1单元611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晓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阳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