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148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148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孟海涛名下位于龙湖镇中山路东侧,文化路北侧邦友创世小区1号楼1单元2层201(产权证号为:1301007629号)一套房产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张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孟海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