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249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249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陈希庆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陈希庆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双湖大道南侧双湖花苑5号楼2单元4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850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海亮(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陈希庆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