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1025执恢424号之二;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1025执424号及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宋素纳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宋素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號G 6号楼1单元26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25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孙志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宋素纳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