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2执恢351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2执恢351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卢宏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8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01024415)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黄双燕(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卢宏杰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