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4945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4945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高兴明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郑新快速通道西侧康桥溪桂园6号楼2单元301房产(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29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胡山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高兴明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