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553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5531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张平平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平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5号楼1单元210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561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邱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平平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