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4执906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4执906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秋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莲河路东侧莲湖水岸8号楼1单元102(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17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宋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秋阳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