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670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恢67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王丹房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丹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5号楼1单元6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46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玉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丹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