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1778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1778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唐东平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枣园路66号天途•易居2号楼3单元904房产(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113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纪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唐东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