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37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恢377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郜东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郜东名下港区新港大道西侧新港花园:产权证号1001003172号的房产权利及港区新港大道西侧(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10)第064号)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学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郜东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13日